作者|观诸法如
《瑜伽师地论》卷第三
寅二、色事摄(分二科)卯一、略标列
复次于诸色聚中,略有十四种事:谓地、水、火、风、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,及眼等五根。
释遁伦集撰《瑜伽论记》卷第一(之下):第四文中分二:初总明事多少;后「又约相摄」下,别显摄义。
「复次于诸色聚中」,前五识所接触的色聚当中,「略有十四种事」,「略」有十四种事情。那十四种呢?「谓地、水、火、风」,这是四种。「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」,这是五种。「及眼等五根」,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,五根,这又是五种。加起来就是十四种。
卯二、简差别(分二科)辰一、约内外辨(分二科)
巳一、内色(分二科)午一、举根所摄聚
除唯意所行色。
释遁伦集撰《瑜伽论记》卷第一(之下):「除唯意所行色」者,问:如定自在色,下文说实,何故除之?答:以非对碍,故此除之。
「除唯意所行色」,这十四种事是大略地这样说,但是有内、外之别。在内色上看,内色里边有「意所行色」,就是第六意识它所活动的所缘境,也有色法。「意所行色」,譬如说眼所行色,耳、鼻、舌、身所行色,这是在这里要说明的。这里面不说的事情,是「意所行色」。
「意所行色」是什么呢?就是法触所摄的律仪色、不律仪色、及定果色,这三种色。佛教徒受了三皈五戒,或者是八戒,或者是沙弥戒、沙弥尼戒,乃至比丘、比丘尼戒,那么这就叫做律仪色。律仪色,实在明白一点说,就是内心里面有坚定的愿意:「我要持戒,我要受持这样的戒」,因为有这样的意愿了,他的身、口、意的活动的时候,他就受到约束了,就是这个地方叫做律仪色。
非律仪色,就是不律仪色,就是世间上做恶事的人,以杀、盗、淫、妄各式各样的事情为他的职业,他的性格也养成了,那么他什么事情都是这样做,那就叫做不律仪色了。
定果色,也名为定自在所行色。得到色界四禅了,初禅、二禅、三禅、四禅。得四禅与得四禅也不是完全一样的,有的人是得到初禅,但是初禅没有圆满,那个不算数。得了二禅、三禅、四禅了,得的不圆满。有所谓的边际定,边际就是圆满的意思,到了最后边了,那叫做定自在。有所谓味禅、净禅、无漏禅,这里面说若是定自在所行色,这里边就是要在净禅之上才能称为定自在,而不是味禅。味禅也是得到四禅了,但是因为味着的关系,使令他所成就的禅不圆满,就算是有神通,神通也并不是很高。那么现在这里说,就是约净禅以上,成就净禅以上的四禅,这样的大威德定叫做定自在。由这样的定自在,心里面所变现出来的一切的色法,那叫做定自在所行色。这个色法,也是意识所缘的色法,也就是意所行色,这是专指这一部分的「意所行色」。现在这里说的十四种事,是「除唯意所行色」,把这个所行色拣出去,不算在内,这里不说,不说这件事。除了第六意识所缘虑的色法不属于色事。
韩清净《披寻记》:「除唯意所行色者:法处所摄律仪、不律仪色,及定果色,是名唯意所行色。非此所显,是故除之。以此唯说所余十四事故。」
第六意识所缘的境界称为法处,法处所摄的律仪、不律仪色,及定果色,称为唯意所行色。此处所说色事不是指意所行色,所以将之简除。因此,此处唯说所余十四种色事。
律仪色也称受所引色,就是戒体,受戒时,心里会有一种感受,在心里不能表达出来,但有作用。如果发愿不杀生,遇到杀生的因缘,不杀生的力量就跑出来了,这就是一种律仪色。平时没有办法表现出来,不在色事的范围里面。
不律仪色就是恶戒,以杀盗淫妄为职业,已形成一种惯性,做这些事情来养命,当事人心里也有作恶的意愿,称不律仪色。在心里已形成一种力量,这种力量也是不能表达出来,称不律仪色。这是恶戒体。
定果色,定果色是神通所显。大威德定,也能够变现出色法,不在这个色事范围里面,不是这里所说的十四种事。这里不讨论第六意识所缘的这些色所以除外。这里只有说地水火风色声香味触以及眼耳鼻舌身这五根,称为十四种色事。
一切色聚有色诸根所摄者;有一切如所说事界。
释遁伦集撰《瑜伽论记》卷第一(之下):「一切色聚」乃至「唯有余界」者,若据种子而说,则五色根中有十四色法种子。造根四大之中亦尔,若扶根四尘及能造大体上但有四尘四大种子。至五十一当释。
「一切色聚有色诸根所摄者」,一切的色聚里边「有色诸根所摄者」,那就是有情了,有情的众生有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诸根,而现在说「有色诸根」,就是前五根。因为第六意根不是色法,所以用有色来拣别意根。「意根所摄者」,它里面所摄取的那些色法。「有一切如所说事界」,意根所摄的色聚,它里面都有什么样的色呢?有一切如前所说的那十四种事。「界」,在这里就是因的意思。用这十四种因组成了有色的诸根,是这样意思。这是解释「根所摄聚」,这是属于「内色」,就是有情的。有这十四种色事,这是有情内身所包括的范围。
午二、例根所依大种所摄聚
如有色诸根所摄聚如是,有色诸根所依大种所摄聚亦尔。
「如有色诸根所摄聚如是」,有色诸根所依大种就是扶根尘所依止的四大种,「有色诸根所依大种所摄聚亦尔」,「有色诸根」,就是五净色根;他所依止的大种,就是扶根尘。所包含的色聚也是一样,也有地水火风、色声香味触、眼耳鼻舌身,这十四种类。
巳二、外色
所余色聚,除有色诸根,唯有余界。
前面是说「内色」,现在是说「外色」。就是内色所剩余的「色聚」,就是器世间了。「除有色诸根」,外边的器世界要拣出去「有色诸根」的这种色,就是去掉了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这五根。「唯有余界」,只有剩余的那九种事。一共十四种事,去掉了五,就剩九,九种事。「唯有余界」。 器世间有九个色聚,内身,不论是净色根或扶根尘,都有十四种色事。
韩清净《披寻记》:「一切色聚有色诸根所摄者有一切至唯有余界者:此约界摄为论。谓于根非根摄诸色聚中,若有彼彼事界可得,即说彼聚有彼彼界。由为因义、微细义、任持义,是界义故。若诸根摄所有色聚,当知具有十四种事,名有一切。然此一切唯约界摄,如下所说道理应知,是名如所说事界。若非根摄所有色聚,是名所余色聚。于此色聚,除眼等根,唯有九事可得。谓地、水、火、风、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。此亦唯约界摄,由是说言唯有余界。」
一切色聚有色诸根所摄有一切色事至唯有余界有九色事,是约界摄为论。界就是因,就是种子,约形成色聚的因来讨论与说明的。对于根及非根所摄诸色聚中,根就是眼耳鼻舌身根,非根就是器世间,器世间跟内身所摄的诸色聚中,如果有各种色事的因可得的话,就说这个色聚有那个界。因为作为色事的因、很微细、能任持色聚,是界的意思。
若是眼等五根所摄色聚,应当了知具有十四种事,名「有一切」。然而这一切是约界摄而言,如下所说道理应当了知,是名如所说事界。若非根摄所有色聚,称为所余色聚。于此非根摄所有色聚,除眼等根,只有九事可得。包括地、水、火、风、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。这也是唯约界摄,所以说唯有余界。
- 喜 欢 作 者 -
关键词:
Copyright 2015-2023 今日城建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:沪ICP备2023005074号-40 联系邮箱:5 85 59 73 @qq.com